泰兴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泰兴市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北纬31°58′~32°23′,东经119°54′~120°21′。东接如皋市,南界靖江市,西濒长江,与扬中、武进两市隔江相望。北邻姜堰市,东北与海安县接壤,西北与泰州市高港区毗连。东西最大直线距离为47.0千米,南北最大直线距离为43.5千米。全市属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总面积1252.6平方千米,水域230.3平方千米(含江域面积42.88平方千米),占18.4%,地势东北高、西南低,由东北向西南渐次倾斜。泰兴置县始于五代南唐升元元年(937),县名由来是随泰州兴起之意,属泰州管辖。北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改属扬州。南宋绍兴初,再属泰州;五年,仍改属扬州;十年又属泰州;十二年又改属扬州。元升泰兴为上等县,属扬州路总管府。明属扬州府。清雍正二年(1724)改属通州。民国3年(1914)属苏常道,16年直属江苏省,22年属泰州行政督察区,23年改属扬州行政督察区。1949年全县解放,属泰州行政区,1953年属扬州行政公署,1983年属扬州市。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泰兴市(县级),由江苏省直辖、扬州市代管。1996年8月由新设的地级泰州市代管。1997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将口岸、刁铺、田河、许庄、永安洲5个乡镇划归泰州市高港区。始建县时,县治设于济川镇。后因塌江,于北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县治由济川镇移至口岸以西的柴墟,并于四周累土为城。南宋绍兴初年,县治迁延龄村(今泰兴镇)。是亦为今市治。2004年底,泰兴市辖泰兴、黄桥、蒋华、滨江、广陵、马甸、七圩、宣堡、古溪、曲霞、河失、姚王、新街、珊瑚、横垛、张桥、溪桥、胡庄、分界、元竹、刘陈等21个镇和根思乡,共有59个居委会,343个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