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泰兴市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北纬31°58′~32°23′,东经119°54′~120°21′。东接如皋市,南界靖江市,西濒长江,与扬中、武进两市隔江相望。北邻姜堰市,东北与海安县接壤,西北与泰州市高港区毗连。东西最大直线距离为47.0千米,南北最大直线距离为43.5千米。全市属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总面积1252.6平方千米,水域230.3平方千米(含江域面积42.88平方千米),占18.4%,地势东北高、西南低,由东北向西南渐次倾斜。泰兴置县始于五代南唐升元元年(937),县名由来是随泰州兴起之意,属泰州管辖。北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改属扬州。南宋绍兴初,再属泰州;五年,仍改属扬州;十年又属泰州;十二年又改属扬州。元升泰兴为上等县,属扬州路总管府。明属扬州府。清雍正二年(1724)改属通州。民国3年(1914)属苏常道,16年直属江苏省,22年属泰州行政督察区,23年改属扬州行政督察区。1949年全县解放,属泰州行政区,1953年属扬州行政公署,1983年属扬州市。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泰兴市(县级),由江苏省直辖、扬州市代管。1996年8月由新设的地级泰州市代管。1997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将口岸、刁铺、田河、许庄、永安洲5个乡镇划归泰州市高港区。始建县时,县治设于济川镇。后因塌江,于北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县治由济川镇移至口岸以西的柴墟,并于四周累土为城。南宋绍兴初年,县治迁延龄村(今泰兴镇)。是亦为今市治。2004年底,泰兴市辖泰兴、黄桥、蒋华、滨江、广陵、马甸、七圩、宣堡、古溪、曲霞、河失、姚王、新街、珊瑚、横垛、张桥、溪桥、胡庄、分界、元竹、刘陈等21个镇和根思乡,共有59个居委会,343个村委会。